(2017)粤0106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莫文津与上海睿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津,上海睿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4238号原告:莫文津,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上海睿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刘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文津与被告上海睿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文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文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文津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文津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贾保红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凤敏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