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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令敏与被执行人胡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令敏,胡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胡令敏,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胡述平,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在执行胡令敏与胡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3127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胡述平于判决生效后给原告胡令敏支付2100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