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明云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明云,骆国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378号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被告:徐明云,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骆国兰,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明云、骆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时被告徐明云、骆国兰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 群审 判 员 窦 雨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