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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武汉睿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治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睿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治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30号原告:武汉睿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90号1栋2单元5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治国,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户籍地为广水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武汉睿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治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睿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治国在贵阳承包建筑工程时,自2013年6月在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欠货款7万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本息97920元。在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传票等诉讼材料期间,被告张治国于2017年5月14日来本院领取了诉讼材料。被告张治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买卖合同履行地及被告张治国经常居住地均在贵州省××××区,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供了经常居住地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治国的异议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治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 宏审判员 刘承军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松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