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7355号吴某某、吴某某诉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7355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梅林镇。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柏埔镇。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起诉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吴某某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智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蔡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