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小波与郑瑞红、杨铁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波,郑瑞红,杨铁桥,郑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360号原告:张小波,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付启兵,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瑞红,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电话:17772186560。被告:杨铁桥,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电话:17772186560。被告:郑红卫,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小波与被告郑瑞红、杨铁桥、郑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铁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铁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波撤回对被告杨铁桥的起诉。审判员 周备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