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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小波与郑瑞红、杨铁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波,郑瑞红,杨铁桥,郑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360号原告:张小波,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付启兵,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瑞红,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电话:17772186560。被告:杨铁桥,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电话:17772186560。被告:郑红卫,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小波与被告郑瑞红、杨铁桥、郑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铁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铁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波撤回对被告杨铁桥的起诉。审判员  周备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