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正强、王正灿与李新红、张永桂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强,王正灿,李新红,张永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58号原告:王正强,男,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原告:王正灿,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被告:李新红,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被告:张永桂,女,1985年1月8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系李新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强、王正灿与被告李新红、张永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强、王正灿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正强、王正灿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强、王正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1556.5元,由原告王正强、王正灿负担。审 判 长 唐永红代理审判员 马登陆人民陪审员 李 生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