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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山东乾丰管业有限公司、山西富达军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乾丰管业有限公司,山西富达军鑫工贸有限公司,刘艺,梁福生,韩印,付良,王利平,阮丽阳,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22号申请人:山东乾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法定代表人:曹文广,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富达军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不锈钢生态工业园区B区丰泽路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梁福生,总经理。被申请人:刘艺,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梁福生,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繁峙县。被申请人:韩印,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浑源县。被申请人:付良,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王利平,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阮丽阳,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张雪峰,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乾丰管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富达军鑫工贸有限公司、刘艺、梁福生、韩印、付良、王利平、阮丽阳、张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富达军鑫工贸有限公司、刘艺、梁福生、韩印、付良、王利平、阮丽阳、张雪峰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富达军鑫工贸有限公司、刘艺、梁福生、韩印、付良、王利平、阮丽阳、张雪峰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时营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