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5260刘芸与夏展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芸,夏展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5260号原告:刘芸,女,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夏展鹏,男,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刘芸诉被告夏展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刘芸负担。审审 判 长 潘德进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