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7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778号之三申申请执行人郭长发,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人民路康胜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孙静,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新郑市。关于郭长发与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新民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静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63号楼1单元407室(房产证号为:10××60)房产一套。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以(2016)豫0184执27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孙静银行存款8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孙静已按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8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静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烟厂大街北侧滨河帝城63号楼1单元407室(房产证号为:10××60)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孙静银行存款8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