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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旭与李美松、邹文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李美松,邹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7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旭,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被执行人:李美松,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被执行人:邹文祥,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与被执行人李美松、邹文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邹文祥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3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邹文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赔偿款16016.0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邹文祥该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文祥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谌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