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769号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石山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52044263F。法定代表人:陈克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巴王路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246H。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诗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