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金财与王永成、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财,王永成,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财,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本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住绥德县名州镇,居民。被执行人王大伟,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址、职业同上,系王永成之子。本院在执行王金财与王永成、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成、王大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金财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王永成、王大伟未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永成、王大伟财产查询,除已经对王永成名下的龙湾村富保楼15号门市予以查封外(另案查封),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之父亲王立忠(另案申请人)也暂时不申请拍卖此门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金财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成、王大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