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秀川与赵晶晶、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川,赵晶晶,刘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348号原告张秀川,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晶晶,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告刘伟,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徐长城,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川诉被告赵晶晶、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6元,减半收取12428元,由原告张秀川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