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陈柏清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陈柏清,柯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谢文。被执行人陈柏清,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柯玉丽,女,1970年1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陈柏清、柯玉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柏清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柏清所有的浙J×××××号、浙J×××××号、浙J×××××号、浙J×××××号��型汽车四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