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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林仁凤与四川中科兴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凤,四川中科兴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274号原告:林仁凤,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福,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科兴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洪。被告:刘洪,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仡佬族,住成都市青羊区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仁凤与被告四川中科兴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仁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仁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5元,由原告林仁凤负担。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孟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