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7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文利与焦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利,焦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7915号原告:李文利(曾用名:李顺利),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焦会龙,男,1973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文利诉被告焦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会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焦会龙于2016年2月26日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被告焦会龙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李文利所举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2、借条一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文利与焦会龙系朋友关系,焦会龙于2016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李文利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今借到顺利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焦会龙2016年2月26日。”李文利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曾用名为李顺利。该借款经李文利多次催要,焦会龙未予返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焦会龙借李文利20000元,有焦会龙为李文利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焦会龙应当偿还。综上所述,李文利要求焦会龙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文利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焦会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于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