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4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洛东贵金属冶炼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洛东贵金属冶炼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49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崔长铮,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莱山区晨光小区******号。身份证号码:2204211973********。委托代理人:田宁,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旭,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洛东贵金属冶炼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7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86327-8。法定代表人:莊寿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仁禄,山东兴震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兵,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崔长铮与被申请人烟台洛东贵金属冶炼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3)牟民一初字第649-4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洛东贵金属冶炼加工有限公司在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010100100014548)、烟台农村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90610000020100053726)的账户存款。申请人崔长铮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长铮提出保全被申请人烟台洛东贵金属冶炼加工有限公司财产105万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洛东贵金属冶炼加工有限公司在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010100100014548)、烟台农村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90610000020100053726)的账户存款,现因本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长铮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洛东贵金属冶炼加工有限公司在牟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010100100014548)、烟台农村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90610000020100053726)的账户存款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矫志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