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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岳建生与柏正光、柏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生,柏正光,柏进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021号原告:岳建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柏正光,男,约55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柏进松,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岳建生与柏正光、柏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岳建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建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建生负担。审判员  李治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