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岳建生与柏正光、柏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生,柏正光,柏进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021号原告:岳建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柏正光,男,约55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柏进松,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岳建生与柏正光、柏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岳建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建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建生负担。审判员 李治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