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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郑国挺、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挺,陈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国挺,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玉枝,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郑国挺诉被执行人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本院依法查封了陈玉枝、陈国新共有的坐落于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2号蓝波湾小区6#楼1701单元的商品房。后续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