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润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润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润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61554187-4。法定代表人廖祥云,该清算委员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2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即日起履行(2012)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2012)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33227.53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的收入人民币4733227.5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勤村村民委员会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红军审判员 李志广审判员 任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