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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59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被告: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