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建国、吴超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吴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汉族,1961年5月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吴超山,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国与被执行人吴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21,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215元、案件受理费2,23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