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王社伟、杨雷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王社伟,杨雷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705号原告:张永亮,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嵩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社伟,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杨雷雷,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亮诉被告王社伟、杨雷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社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嵩县并且被告王社伟住所地为伊川县鸦岭乡曹窑大队石佛寺村,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亮以被告王社伟在洛阳市××西区天润小区居住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王社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交其户口本复印件及伊川县××岭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社伟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伊川县××岭乡××村。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此案应由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华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