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涂威忠、杨平、涂大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涂威忠,杨平,涂大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民初599号原告:原告汨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法定代表人:唐著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法定代表人:涂威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远,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涂威忠,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杨平,女,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涂大从,男,汉族,1948年9月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汨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涂威忠、杨平、涂大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汨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汨罗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被告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悦塑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涂威忠、杨平、涂大从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汨罗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忠悦塑业支付原告代为清偿的贷款本息共计4753945.14元及到代偿款还清之日时的利息(代偿款利率为月利率1.5%);2、涂威忠、杨平、涂大从对忠悦塑业的承担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忠悦塑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忠悦塑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应当予以偿还。被告涂威忠、杨平、涂大从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4日,经原告担保,被告忠悦塑业在汨罗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汨罗国开银行)处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同时由被告忠悦塑业、涂威忠、杨平、涂大从向原告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忠悦塑业不能按期偿还欠款,申请延期,汨罗国开银行审查同意,由原告偿还了1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99088.89元后,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展期金额为490万元,展期11个月。同时被告忠悦塑业、涂威忠、涂大从分别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被告杨平作为被告涂威忠的妻子与原告签订《共有人声明》、《反担保承诺函》等,为被告忠悦塑业的展期贷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责任,并约定原告为被告忠悦塑业偿还贷款后代偿款发生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原告又与被告忠悦塑业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忠悦塑业名下房屋(权证号为汨房权证新市镇字第00054402号--00054407号)及土地(权证号为湘汨证国用2013第60025号)为该笔贷款承担反担保抵押责任,并在合同中载明所涉土地已于2014年6月19日办理抵押登记,但双方确认本合同担保贷款反担保措施仍以该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并未另行办理他项权证;以忠悦塑业名下的机械设备(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为该笔贷款承担反担保抵押责任;原告与被告涂威忠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汨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20830号)土地(权证号为湘汨证国用2007第39111号)为该笔贷款承担反担保抵押责任,被告杨平作为共有人签字确认。借款展期内,被告忠悦塑业未能依约支付利息,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代为清偿贷款利息102410元、2016年6月21日代为清偿贷款利息107065元、2016年9月20日代为清偿贷款利息107065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忠悦塑业未能依约偿还欠款,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代为清偿贷款本息4973316.25元,以上原告共计为被告忠悦塑业代为清偿贷款本息5488945.14元,2016年11月23日抵扣被告忠悦塑业的保证金735000元,被告忠悦塑业尚欠原告代偿款4753945.1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汨罗担保公司提供的原告与被告忠悦塑业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涂威忠、杨平、涂大从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承诺函》、《共有人声明》、还款明细、催收回执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庭审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忠悦塑业汨罗国开银行展期后的490万元贷款中,为被告忠悦塑业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依法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在被告忠悦塑业无法及时履行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责任时,原告汨罗担保公司依保证合同的约定,为被告忠悦塑业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753945.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汨罗担保公司依合同履行了保证责任,故取得了向被告忠悦塑业追偿的权利,被告忠悦塑业应当偿还尚欠原告的代偿款4753945.14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代偿款的利息,原告在与被告忠悦塑业、涂威忠、涂大从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忠悦塑业偿还贷款后代偿款发生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查明原告的代偿行为终结的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故代偿款的利息计算应从代偿行为终结之日的次日即2016年11月24日开始计算,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时止;原告汨罗担保公司与被告忠悦塑业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与被告忠悦塑业、涂威忠、涂大从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承诺函》,被告杨平作为被告涂威忠的妻子与原告签订了《共有人声明》、《反担保承诺函》,同意为被告忠悦塑业的贷款向原告承担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并由各当事人签名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原告对被告忠悦塑业已承担担保责任,故有权要求为原告提供反担保责任的被告涂威忠、杨平、涂大从对此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被告忠悦塑业向原告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的房地产,该土地已经在原被告的另一笔贷款中已经设立抵押,根据合同的主从性原则,另一笔贷款的抵押合同不可从属于本案的贷款。原告与被告忠悦塑业、涂威忠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所涉及的房地产、机械设备尽管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原告与被告忠悦塑业、涂威忠依法形成担保抵押合同关系,反担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忠悦塑业应以其名下的房屋(权证号为汨房权证新市镇字第00054402号--00054407号)、土地(权证号为湘汨证国用2013第60025号)、机械设备(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被告涂威忠以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汨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20830号)土地(权证号为湘汨证国用2007第39111号)为该笔贷款承担反担保抵押责任,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53945.1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时止;二、被告涂威忠、杨平、涂大从对被告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屋(权证号为汨房权证新市镇字第00054402号--00054407号)、土地(权证号为湘汨证国用2013第60025号)、机械设备(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涂威忠以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汨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20830号)土地(权证号为湘汨证国用2007第39111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280元,由被告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涂威忠、杨平、涂大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巢 烨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夏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蓝红附: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抵押物清单序号
 
 
 抵质押内容
 
 
 数量
 
 
 计量单位
 
 
 所有权人
 
 
 存入地
 
 
 
 
 1
 
 
 水泵
 
 
 3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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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空心机
 
 
 2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汨罗市工业园区天立路西侧
 
 
 
 
 3
 
 
 振动筛
 
 
 2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汨罗市工业园区天立路西侧
 
 
 
 
 4
 
 
 电线电缆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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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补焊机
 
 
 1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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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配电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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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破碎机
 
 
 3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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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门板印刷机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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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印烫机
 
 
 2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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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双色印花机
 
 
 1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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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门套线印花机
 
 
 1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汨罗市工业园区天立路西侧
 
 
 
 
 12
 
 
 高速混合机
 
 
 3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汨罗市工业园区天立路西侧
 
 
 
 
 13
 
 
 高速混合机
 
 
 2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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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塑胶机
 
 
 1
 
 
 套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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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塑胶机
 
 
 3
 
 
 套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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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塑胶机
 
 
 3
 
 
 套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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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塑胶机
 
 
 1
 
 
 套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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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磨粉机
 
 
 8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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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变压器
 
 
 2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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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上料机
 
 
 6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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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蒸汽锅炉
 
 
 1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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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模具
 
 
 36
 
 
 套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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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印花机版辊
 
 
 2
 
 
 个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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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塑胶机螺杆
 
 
 16
 
 
 套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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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起重机
 
 
 1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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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雕刻机
 
 
 2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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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精密度锯
 
 
 1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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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高压配电设备
 
 
 1
 
 
 套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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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视密度测量仪
 
 
 1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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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电脑
 
 
 12
 
 
 台
 
 
 湖南忠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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