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剑萍与秦云、焦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萍,秦云,焦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688号申请执行人李剑萍,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秦云,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焦秀莲,女,195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云、焦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云、焦秀莲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剑萍借款本金697.85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2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649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了结此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