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段欢、第三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段欢,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650号原告: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诉讼代表人: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汤和平,系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云武,系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段欢,男。第三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欢、第三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德七彩园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经南���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