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潘朗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991号罪犯潘朗,绰号“瘦三”,男,1981年2月21日生,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熟刑二初字第0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潘朗等被告人退出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潘朗,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潘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朗,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潘朗,在2017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890分。为此,2017年1月、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三次(其中二个监狱表扬由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而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潘朗对判决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但其提交了松桃苗族自治县石梁乡社会事务办及石梁乡胜利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潘朗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潘朗提交的有关证明不足以证实其确无履行能力,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信。鉴于罪犯潘朗未自觉履行判决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