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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长香、李菲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香,李菲菲,李晓晓,纪新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香,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李菲菲,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晓晓,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纪新堂,男,汉族,住肥城桃园。本院在执行刘长香、李菲菲、李晓晓与纪新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涛自愿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自有担保房产一套,不动产号:鲁(2016)宁阳县不动产权0001405号。查封期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纪新堂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加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