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林兴郁与韩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郁,韩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746号原告:林兴郁,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韩静,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兴郁与被告韩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依法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兴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 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