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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樑瑞与吴著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樑瑞,吴著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李樑瑞。被执行人吴著湖。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著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著湖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吴著湖已履行(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9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书记员  熊良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