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纯兵与李学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4执保23号李纯兵、李学江:关于申请人李纯兵与被申请人李学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4民初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15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李学江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学江价值相当的房地产;冻结肖成河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某小区某号房,房屋产权证号为郴房权证嘉字第某某号。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李学江在银行有少量存款,经申请人同意,不予采取措施;被申请人李学江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某地某号房,经执行,已被申请人李学江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某地某号房。本院已全部保全完毕,完成了本院(2017)湘1024民初5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义务,应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