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8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胜华与张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华,张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81民初616号原告吴胜华,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张志武,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原告吴胜华诉被告张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胜华、被告张志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胜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3000元(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2016年4月10日以后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0日,被告张志武向原告吴胜华借款50000元用于商业经营,约定2015年4月10日还款,借款期限一个月,由徐志明担保。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出具了借据和收条。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被告张志武辩称,向原告借款五万元是事实;因其现在饶州监狱服刑,近一年无任何收入来源,待出狱后慢慢偿还,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借款合同、收据原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志武经徐志明介绍与原告吴胜华认识。2015年3月10日,被告张志武因其经营的“农民饭店”装修缺乏资金向原告吴胜华借款。当天,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止,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被告逾期偿还本金,按照应偿还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徐志明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当天,被告张志武向原告吴胜华出具一份收据,确认原告上述借款系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已收到该5万元的事实。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请如上。诉讼期间被告张志武因涉嫌诈骗罪被贵溪市公安局逮捕,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裁定中止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借款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被告张志武称是月利率5分,原告称是月利率2分。另被告称已偿还了三个月利息7000元,原告亦认可收到7000元利息。被告未偿还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志武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并收到原告提供的5万元现金,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了利息,被告称是月利率5分,原告称是月利率2分,本院予以确认月利率为2分。被告称已偿还三个月利息计7000元,原告亦认可收到了利息7000元,原告所收利息超过年利率24%(50000×0.02×3个月=3000),超过部分4000元(7000元-3000元)应抵扣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偿还46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000元(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利息请求,因被告已支付了三个月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3000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9200元(46000×0.02×10个月=92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胜华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及利息9200元合计55200元,2016年4月11日以后利息以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元,由被告张志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有汉人民陪审员  黄跃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