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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菊花、项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菊花,项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邹菊花,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项彪,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邹菊花与项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项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菊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项彪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项彪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项彪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菊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