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祥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祥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299号罪犯林祥,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原住宁德市蕉城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7100元,责令共同退赔损失228530元。罪犯林祥于2015年9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5月4日以闽宁监减[2017]28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林祥予以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祥入监后曾五次违规被扣6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努力参加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缴纳罚金3000元。罪犯考核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1417分,获得监狱2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惩奖审批表;3、裁判文书和执行通知书;4、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5、罚金缴纳凭证。本院认为,罪犯林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多次违反监规,且仅缴纳少部分财产刑,只可适当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七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78)?)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