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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陆航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强,中融爱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陆航,世纪爱晚(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世纪爱晚(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营业部,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十里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永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融爱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902室。法定代表人陆航。被执行人陆航,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世纪爱晚(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8号四季华庭小区I期1-A402房。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执行人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东街402号。法定代表人陆航。被执行人世纪爱晚(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15层1508室。法定代表人陆航。被执行人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69号院8号楼219室。法定代表人杨振戈。被执行人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十里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乙2号院1号楼1层17号房。法定代表人陆航。何永强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28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九千一百六十一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未实际控制;世纪爱晚(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养乐投(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人民币六百万元)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尚不具备在本案处置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28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