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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善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娟娟,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军,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河南省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慧审 判 员  赵旭安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