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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贵州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谭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谭宇峰,熊行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216号原告:贵州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Z组团第商业三幢1层20号。法定代表人:文泽佳。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谭宇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熊行明,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贵州贵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宇峰及第三人熊行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贵州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