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松诉被告张光友、唐小燕、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张光友,唐小燕,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3081号原告:李雪松,男,汉族,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友,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唐小燕,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文荣,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李雪松诉被告张光友、唐小燕、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雪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军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