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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95陶书平与潘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书平,潘辉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95号原告:陶书平,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潘辉兵,男,汉族,成年,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陶书平与被告潘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陶书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书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书平承担。审 判 员  耿振英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