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邱封成与任明勇覃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358号申请执行人:邱封成,男,193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覃某,男,1979年9月14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任明勇,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邱封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覃艺、任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覃某、任明勇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覃某、任明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