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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胜春与游辉邬吴毅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胜春,邬吴毅,游辉,尹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春,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吴毅,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辉,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隆,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上诉人张胜春与被上诉人邬吴毅、游辉、尹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在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胜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程 杨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