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斗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张斗斗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213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被告人张斗斗,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被告人张斗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被告人张斗斗已经全部履行,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斗斗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人张斗斗的起诉。审判员 田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