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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韩春雷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35号被执行人:韩春雷,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曲沃县。韩春雷盗窃罪罚金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浮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6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到其有存款或名下有车辆,也未查询到其有效的房产登记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案标的罚金5000元一直未得到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学强审判员  侯光辉审判员  孙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