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民初2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刘亮、张新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701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对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刘亮、张新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1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3行“利息2127617.95元”补正为“利息127617.95元”。审 判 长  陈 园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