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建兵、李荣兵等与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459号原告:李建兵,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李荣兵,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李荣艳,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峰、牛小飞,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朝京。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囤保,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与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1元,减半收取3655.5元,由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负担。审 判 长 许婷婷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