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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建兵、李荣兵等与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459号原告:李建兵,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李荣兵,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李荣艳,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峰、牛小飞,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朝京。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囤保,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与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1元,减半收取3655.5元,由原告李建兵、李荣兵、李荣艳负担。审 判 长  许婷婷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