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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曹定江与黄国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定江,黄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曹定江,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执行人:黄国群,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黄国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国群向申请执行人黄国群偿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等。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16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