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邢善国与被告李大伟、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善国,李大伟,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484号原告邢善国。被告李大伟。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强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县迎宾路24号。法定代表人冯保栋,职务经理。原告邢善国与被告李大伟、三强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邢善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善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善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邢善国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