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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良柯与王振军、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柯,王振军,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295号原告:吕良柯,男,193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海、许丹,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88号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565180。法定代表人:王振军。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镇炉北段西侧北环路以北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54275606。法定代表人:胡宗森。原告吕良柯与被告王振军、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