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金玲与侯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玲,侯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549号原告:张金玲,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福春,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告张金玲与被告侯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人民陪审员 靳伯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来自